(2015)通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何金花与高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花,高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花被执行人:高俊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通密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暖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