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某与易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易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45号原告梅某,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鲍小波,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易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梅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