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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某与易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易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45号原告梅某,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鲍小波,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易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梅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