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燕云、张立国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民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云,张立国,张陈承焱,张陈凤雨,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民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陈燕云,农民。原告张立国,农民。原告张陈承焱。法定代理人张立国、陈燕云,即原告张立国、陈燕云,系原告张陈承焱的父母。原告张陈凤雨。法定代理人张立国、陈燕云,即原告张立国、陈燕云,系原告张陈凤雨的父母。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典谟、白文振,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法定代表人陈计峰,主任。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代表人陈振忠,组长。原告陈燕云、张立国、张陈承焱、张陈凤雨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崔陈屯村委)、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屯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文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陈屯村委、陈屯小组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燕云、张立国、张陈承焱、张陈凤雨诉称:原告陈燕云系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村民,一直在陈屯村居住生活。因陈燕云父母没有儿子,便为陈燕云招了上门女婿。2010年4月29日,原告陈燕云、张立国登记结婚。婚后,张立国成为崔陈屯村村民,村里也为张立国分了土地。2014年,被告以村规民约为借口歧视排挤有上门女婿的家庭,扣留原告等人应分的征地补偿款,还扬言说以后村里的福利没有原告的份,待原告陈燕云的父母百年之后就把原告等人赶出本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四原告2014年应得征地补偿款13930元,判定原告享受分配征地补偿款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燕云、张立国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3日,张立国将户口由茌平县胡屯镇景马村迁移至崔陈屯村,成为该村村民,隶属该村陈屯小组,并分得承包地。同年,景马村收回了张立国在该村的承包地。二原告婚后,于2011年5月29日生一子张陈承焱,2014年6月5日生一女张陈凤雨。四原告户口一直在该村。2010年左右被告陈屯小组的部分土地被浙江巨马集团开发(现已转让给聊城李贵彬),开发商给陈屯小组每年每亩双八百(800斤小麦、800斤玉米)的土地占用费。陈屯小组全体村民制定分配方案发放给小组成员。2013年以前,陈屯小组按户口平均发放土地占用费,每年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的土地占用费,原告陈燕云、张立国、张陈承焱和该小组其他村民一样参与分配。2014年度的土地占用费发放前,陈屯小组于2015年2月13日,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了新的分配方案:原则上小组确定的人数平均分配;2014年下半年出生的孩子按一半分配;类似四原告情况的小组成员(结婚女、上门女婿及其所生孩子)不再分配土地占用费等。之后,陈屯小组按分配方案每人分得2014年度土地占用费3980元。四原告未分到2014年度土地占用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崔陈屯村委会“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本案中,原告陈燕云出生后一直在崔陈屯村居住,原告张立国与陈燕云结婚后落户在崔陈屯村,原告张陈承焱、张陈凤雨系他们的子女,四原告均系崔陈屯村村民,依法应享有与该村其他村民同样的权利。所以,对原告诉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屯小组制定的土地占用费分配方案,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因占地费由陈屯小组直接管理,所以应由陈屯小组将占地费分给原告,被告崔陈屯村委不承担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陈燕云、张立国、张陈承焱、张陈凤雨2014年度土地占用费13930元。原告陈燕云、张立国、张陈承焱、张陈凤雨享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其他村民平等的权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陈屯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