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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单国祥,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