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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X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陆XX,女,壮族。委托代理人杨晓莉,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三组)。负责人王XX,系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XX诉被告XX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委托代理人杨晓莉,被告XX三组委托代理人孟昭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XX诉称,她与XX村村民何XX于198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陆XX将户籍迁移至XX三组。1988年陆XX与何XX离婚,但户籍并未迁出XX三组。2014年1月XX三组部分土地因西咸健康城建设被征用,XX三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5000元,但未向陆XX分配该款项。陆XX多次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XX三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35000元;诉讼费由北舍三组承担。陆X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陆XX系北舍三组村民,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事实。被告XX三组辩称,原告所述分款事项、时间、数额均属实,未向原告分配是根据分配方案执行的,分配方案制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陆XX1988年与本村村民何XX离婚后,从未在村组生活居住,也未尽村民义务,未办理相关的合疗等,陆XX的户口只是空挂在本村组,原告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陆XX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故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85年12月陆XX与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何XX登记结婚,户籍登记在XX三组。1988年陆XX与何XX办理离婚手续,但户籍并未从XX三组迁出。2014年1月因西咸健康城建设征用XX三组部分土地,XX三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5000元,以陆XX离婚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本院认为,原告陆XX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至XX三组,成为该组村民,后虽离婚,但其户口并未迁出XX三组,故陆XX仍应具有XX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14年XX三组以离婚为由未向陆XX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陆XX的合法财产权益,故陆XX要求XX三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陆XX征地补偿款350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