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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两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护林员。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权某甲,护林员。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护林员。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护林员。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权某乙,护林员。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某,护林员。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两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权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权某乙、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人左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致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外踝、后踝骨折,右下胫腓联合分离,2015年8月25日在陕西省凤县中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近期无法出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邹玉峰审判员  陶安林审判员  易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