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锦朋与徐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朋,徐连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650号原告朱锦朋。被告徐连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锦朋诉被告徐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款项已结清,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锦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朱锦朋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理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