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品英与王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品英,王新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7号原告:吴品英,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新玲,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品英与被告王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品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品英减半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