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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品英与王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品英,王新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47号原告:吴品英,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新玲,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品英与被告王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品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品英减半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