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55号原告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滨河新村社区。法定代表人贺兴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贵祥,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峰。原告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刘俊峰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俊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刘俊峰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十堰市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