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锡达与倪金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锡达,倪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锡达。被执行人:倪金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达与被执行人倪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83000元,其参与执行分配,分得执行款3651.82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