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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大城县家旺电器有限公司、张志杰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大城县家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董家务。法定代表人:张志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朝,该公司销售总经理。申请人大城县家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5802388,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芦台经济开发区诺德散热器厂,收款人:芦台经济开发区金鼎盛金属制品厂,出票日期:2015年3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9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城县家旺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莉审 判 员  李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