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夏荣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禄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禄丰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4月8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8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2月1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禄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荣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夏荣华与黄春伟(已死亡)、向顺林三人相约由向顺林驾驶号牌为云E842**的微型车载夏荣华、黄春伟到禄丰县和平镇实施盗窃,16时许,行至禄丰县和平镇姚陵村委会寨子村宋云锋家附近时,由黄春伟负责放风,被告人夏荣华到宋云锋家围墙外盗窃宋云锋拴在围墙外的山羊,被宋云锋及时发现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夏荣华到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大木山箐东侧的二台坡山上,盗窃了张某某家价值1685元的山羊4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三)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夏荣华到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小蛇腰山上,盗窃了李某甲家价值2825元的山羊6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四)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夏荣华到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凹乌山村和初初拉村交界处的二台坡山上,盗窃了毕某甲家价值2800元的山羊三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五)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夏荣华在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山上,盗窃了李某乙家价值1470元的山羊一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六)2015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夏荣华携带胶把钳、尼龙绳等工具在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小钟山上盗窃了李某丙家价值2695元的山羊两只,李某乙家价值1225元的山羊一只。盗窃后夏荣华用尼龙绳拴着3只山羊沿山路往彩云方向步行,并电话联系黄某某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等候拉羊。16时许,当夏荣华拉着山羊行至南河村委会小岭岗安楚二级公路附近时,被村民堵获,夏荣华弃羊逃跑。案发后,被盗山羊已追缴退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夏荣华共实施盗窃行为6次,合计价值12700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荣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出判处被告人夏荣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夏荣华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六起盗窃中,其只是实施着第(一)起、第(六)起,第(二)、(三)、(四)、(五)起其没有实施过。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夏荣华与黄春伟(已死亡)、向顺林三人相约由向顺林驾驶号牌为云E842**的微型车载夏荣华、黄春伟到禄丰县和平镇实施盗窃,16时许,行至禄丰县和平镇姚陵村委会寨子村宋云锋家附近时,由黄春伟负责放风,被告人夏荣华到宋云锋家围墙外盗窃宋云锋家拴在围墙外的山羊,被宋云锋及时发现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夏荣华、黄春伟乘坐到和平镇姚陵村委会寨子村盗窃山羊的云E842**微型车及宋云锋家山羊的概貌特征,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云E842**微型车进行了扣押。2、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宋文玉的电话报案。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16时许,其在家里听到狗咬出去看,见到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拉着其家母羊,两只小羊跟在母羊后面,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停在其家门口的水泥路上,其意识到有人偷羊,就大喊抓贼,拉羊的那人就跑上面包车,他一上去面包车就启动了,另一个男的就从其身后的田埂往寨子村跑,后被其和村民抓着,其家的三只羊价值2500元左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禄丰县和平镇姚陵村委会寨子村宋云锋家房屋围墙脚旁北侧树林处,树林中一棵高约4米的马桑树处是宋云锋家拴山羊的位置。树林西面一土木结构瓦房为宋云锋家羊圈,现场勘察时,圈内有三只山羊。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夏荣华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向顺林是2014年5月18日和其一起去和平姚陵村委会寨子村的驾驶员,辨认出和其一起到和平偷羊的另一男子是黄春伟,并对偷羊时停放微型车的地点、宋某甲家拴羊的位置、被村民追赶的地点进行了指认。6、和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黄春伟已于2014年5月18日死亡,故本案中未收集到黄春伟的相关材料。7、证人李某丁、徐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6时许宋云锋发现有人盗窃其家拴在围墙外树上的山羊,被发现后偷羊的人弃羊逃跑,在村民协助下当天抓着一男子,另外的人开着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朝和平方向逃走了。8、向顺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2时许其在恐龙池那里摆车,黄春伟和夏荣华找到其,黄春伟说出100元钱包其的车到路溪姚陵办事。14时许车子开到东河水库坝尾一个村子处,黄春伟叫把车头调过来,他们去找人办事,过了15分钟左右他们又回到其车上,黄春伟说要找的人在前面那个村子,叫其开着往前走,走了一段路后夏荣华叫把车停下来,车停下后他俩就下车往回走到弯道处朝几家人住的地方去了,其在车上等了五、六分钟夏荣华就慌张的跑回车上对其说“其和黄春伟去偷东西被人追,叫其赶紧开车走”,并说黄春伟往山上跑了,其就开车拉着夏荣华跑到禄丰恐龙池那里,夏荣华就下车走了。其的车是一辆银白色的长安面包车,车牌是云E842**。9、禄价鉴(2014)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宋云锋家三只山羊的价格为2680元。10、被告人夏荣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5月18日11时许经黄春伟邀约后,由向顺林开着面包车拉着其和黄春伟去和平小路溪偷羊,三人到了姚陵村委会后又返回到村外路边一单门独户的人家,15点多见这家人房外树上拴着一只20多公斤重的黑母羊,其和黄春伟下车,由其去拉羊,黄春伟在路边放风,其去解拴羊的绳子时那家人院子里的狗和鸡叫起来,院子里一个男的叫“抓贼、抓贼”,其就往车上跑,上了车就见一个40多岁的男人从院子里出来,边追边喊“抓贼、抓贼”,向顺林就开着车往大德方向跑,后面有一辆摩托车坐着三个伙子在追,他们跑了一久才摆脱,这时黄春伟打电话给向顺林说他往姚陵村委会方向跑,其和向顺林就开车回禄丰了。(二)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夏荣华到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大木山箐东侧的二台坡山上,盗窃了张某某家价值1685元的山羊4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其把羊放到二台坡岭岗,下午收羊发现一只大母羊和三只小羊不见了,找羊过程中听大树村的何美兰说“其见一个男的拉着从小岭岗村对面弹石路上出去了”,隔了一段时间又听到祭龙山村的鲁美忠讲25日那天他也见着一个男的拉着一只大母羊和三只小羊从他们村旁经过。其家被盗的四只羊都是黑色的,大母羊有38公斤左右,三只小羊有两个月大,刚冒角,四只山羊价值1590元左右。3、证人证言;(1)何美兰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7时许其在祭龙山村子下面田里栽包谷,见着一个男的用绳子拉着一只母羊,母羊后跟着三只小羊从大村子村口小卖部拐角处那里上去弹石路后顺弹石路往小岭岗方向走了,那个男的有四十七、八岁左右,穿一件灰白色衣服,拉着的大母羊是黑色的,有三十七、八公斤,三只小羊也都是黑色的,差不多一样大,有七、八公斤。(2)鲁美中证言及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证实1月25日17时许,其到村后山脚看自家的羊时,见着一个五十岁左右、穿一件灰白色衣服、长得矮胖、脸色有点黑的男的拉着一只母羊,母羊后跟着三只小羊从山梁上下来到山脚的横路上,其问那个男的羊买作多少钱一公斤,那个男的说24元一公斤,其问那个男的给卖,那个男的说不卖,就拉着往祭龙山村下去了。那个男的拉的四只羊全都是黑色的,大母羊有四十公斤左右,三只小羊有七、八公斤重,刚冒角。鲁美忠从照片中辨认出其见的拉羊的人是夏荣华。(3)李庭旺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下午,其从大村子顺田埂路回祭龙山看自家的牛,走到祭龙山村梁子田埂处时遇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用绳着拉着一只40公斤左右的大母羊,后面跟着三只小羊,四只羊都是黑色的,小羊有七、八公斤左右,刚冒角,其问那男的给卖,那个男的说不卖,拉着顺田埂路往大村子小学那个方向走了。(4)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16时许,夏荣华打电话给其妻蒋某某到彩云镇南河那里帮他拉羊,其和妻子开着车到彩云收费站附近,夏荣华打电话叫顺着安楚路往大平地方向开,再顺着弹石路进去,他在大棚处等他们,其按他说的路线开进去,到大村子不到点的塑料大棚处遇到夏荣华,其把车停下把后备箱打开,夏荣华把羊抱进后备箱里关着拉到董户村原305厂生活区路边修车处下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张某某家山羊被盗的现场位于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大木山箐东侧的二台坡山上,二台坡西侧为大木山箐,南侧为松香坡,北侧坡脚为大木箐及张某某家羊圈。5、禄价鉴(2015)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张某某家被盗的四只山羊的价格为1685元。(三)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夏荣华到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小蛇腰山上,盗窃了李某甲家价值2825元的山羊6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李某甲的报案。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30日早上其到村后罗武箐水坝上面的大蛇腰山上查看自家的山羊,其家的山羊全都在的,到第二天其去看羊,就发现两只大母羊和四只小羊被盗了,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其家被盗的六只羊价值3402元。其家山羊被盗的地方离村子直线距离有四、五分钟的路,顺山路走大概要一个小时。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的一天(具体几号记不清了)17时许,夏荣华打电话给其妻叫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帮其拉羊,天快黑时其开着车顺着南河村委会弹石路进去到一座高速路桥附近见到夏荣华,这次拉的羊有点多,其印象特别深,拉了两只母羊、四只小羊,拉到禄丰县城董户村原305厂生活区修车处那里下的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小蛇腰山上,现场东面为一条很深的无名山箐,无名山箐东侧为大木山岭岗,南面是大钟山,北面是大蛇腰山及罗武箐村水库。5、禄价鉴(2015)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李某甲家被盗的二只母羊、四只小羊的价格为2825元。(四)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夏荣华到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凹乌山村和初初拉村交界处的二台坡山上,盗窃了毕某甲家价值2800元的山羊三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毕某甲的报案。被害人毕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16时许其清点羊时发出其家放在凹乌山村与初初拉交界的二台坡岭岗上的羊不见了3只,在找的过程中发现往小岭岗这边的山梁上有一个胶鞋印,在胶鞋印附近还有拖羊时羊留下的新鲜脚印,后其沿着脚印找到小岭岗村,小岭岗村的何秀琼说“在18时许其见一中年男子用绳子拉着三只羊从山上下来后把羊拴在小岭岗村的一棵电杆上,那个男子就开始打电话,过了半小时左右,就见一辆绿色的出租车进来,之后羊就被出租车拉往彩云方向去了”。其家被盗的3只羊都是母羊,价值2688元左右。3、证人证言;(1)何秀琼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8时许,其从家里背草去喂羊时,又见1月底见着的那个男的用绳子拉着三只黑色的大山羊从山上下来,那男子走后其把草放在羊厩旁站到其家房子旁边路上看,看到对面弹石路边有一辆绿色的出租车。过了10多分钟,其婆婆鲁秀兰赶羊回来,说她在河边遇到一个男的拉着三只羊下去,那个男的说是山背后买的,过了一个多小时凹乌山村的毕某甲到其村她们村找羊,其跟毕某甲说了见着那个男子拉羊的情况。几天后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其在田里干活时又见着两次拉羊从其家门前过的那个男子又拉着3只山羊从弹石路往明兴甸方向走,后听说那天羊被追回了,但那人跑了。(2)唐翠芬证言及辩认笔录、照片,证实2月初的一天,其到何秀琼家约何秀琼到罗光有家吃杀猪饭,从何秀琼家出来时见着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从山上顺路下来,还用绳子拉着三只羊,何秀琼问他羊那里买的,他说“山背后买的”,后来他的羊拉不走,其和何秀琼在后面帮他赶到村子下面河边。唐翠芬从照片中辨认出其当天见着的拉羊的男子是夏荣华。(3)罗光有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那天其家杀猪,下午请客吃饭,何秀琼和唐翠芬那天下午到其家吃饭了,听她俩说来吃饭的路上遇着一个男的拉着三只羊从她们村里过,羊拉不走,她们还去帮那个男的赶羊。(4)鲁秀兰证言,证实2月初的一天下午17时许,其放羊回来到弹石路岔她们村路口,见着一个40多岁的男子在河边一只手拿手机打电话,一只手用绳子拉着3只黑色的山羊,其问他的羊买作多少钱一公斤,他说30元一公斤,问他给要大骟羊,他没有回答,后来其回家关羊,过了一个多小时,凹乌山村的人来找羊,其告诉他们见着的情况。(5)黄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下午其妻子打电话给其说夏荣华说又买着羊了,让到彩云镇南河那里去帮他拉羊,17时许其和妻子开车到彩云收费站附近时,夏荣华又打电话叫顺着安楚路往大平地方向顺着弹石路进去,他在大棚处等他们。其按照夏荣华说的路线开进去,到大村子不到点的塑料大棚处见他用绳子拉着三只黑色的大羊,其把车停下,夏荣华把三只羊抱进后备箱里关着拉到董户村原305厂生活区路边修车处下车。(6)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夏荣华打电话叫其到南河村委会帮他拉三只羊,其和丈夫一起照夏荣华说的路线将车开到大平地服务区进去到高速路边有大棚处就见夏荣华拉着三只山羊在路上,停车后其将三只羊抱了装进后备箱拉到禄丰董户村原305厂坡脚处下车。之后夏荣华又打过几次打电话叫到南河帮他拉羊,其叫其丈夫去拉着三、四次。2月10日14时许夏荣华又打电话叫到南河村委会帮他拉几只羊。其丈夫去拉,17时许其打电话给丈夫,丈夫告诉其夏荣华的羊是偷来的,派出所要他帮忙抓夏荣华,其才知道夏荣华的羊是偷的。其不认识夏荣华,是他坐出租车时留着其的电话,其家几次去帮他拉羊的出租车是同一辆。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毕某甲家山羊被盗的现场位于云南省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凹乌山村和初初拉村交界处的二台坡山上,二台坡山上多处可见村民放养的山羊。4、禄价鉴(2015)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毕某甲家被盗的三只山羊的价格为2800元。(五)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夏荣华在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山上,盗窃了李某乙家价值1470元的山羊一只,后将山羊拉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乘坐黄某某号牌为云ET25**的出租车返回禄丰县城。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李某乙的报案。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家的羊平时都放在盘龙山、小钟山、大钟山上,2月9日早上去看时发现一只黑色的骟羊不见了,后来一直都没有找到,那只黑骗羊价值1470元左右。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月8日下午夏荣华打电话给其妻子叫到彩云帮他拉羊,17时30分许其到南河弹石路过了涵洞到路边有塑料大棚处遇着夏荣华拉着一只黑色有角的羊,停车后夏荣华把羊抱了关在后备箱里,拉到禄丰县城董户村原305厂生活区修车处那里下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李某乙家山羊被盗的小钟山位于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在小钟山中上段有一条南河村委会通往腻资村和盘龙山林场的弹石路自西向东横穿后右转顺小钟山蜿蜒而上,其余未见异常。5、禄价鉴(2015)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李某乙家被盗山羊的价格为1470元。(六)2015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夏荣华携带胶把钳、尼龙绳等工具在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小钟山上盗窃了李某丙家价值2695元的山羊两只,李某乙家价值1225元的山羊一只。盗窃后夏荣华用尼龙绳拴着3只山羊沿山路往彩云方向步行,并电话联系黄某某到南河村委会弹石路附近等候拉羊。16时许,当夏荣华拉着山羊行至南河村委会小岭岗安楚二级公路附近时,被村民堵获,夏荣华弃羊逃跑。案发后,被盗山羊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夏荣华共实施盗窃行为6次,合计价值12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村民毕某乙的报案。2、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夏荣华拉着盗窃的3只山羊行至南河村委会小岭岗安楚二级公路附近时被村民堵获,夏荣华逃跑时丢弃被村民捡到的男式上衣一件及衣袋内用塑料袋装的包谷子一袋、手电简一只、食盐一袋、尼龙绳二根、胶把钳一把的概貌特征;夏荣华逃跑时丢下的羊角上拴有尼龙绳的山羊三只的概貌特征;禄丰县公安局彩云派出所已将追回的三只山羊发还了李某丙和李某乙。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月10日17时许腻资村的谢忠富打电话说在小岭岗村口堵着三只羊,有点像其家的,叫其去看看,其去看后有一只是其家的,另两只是其哥李某丙家的,其和李某丙家的羊是并在一起放,放羊的地方离小岭岗堵着羊的地方有十多公里,走公路要2个多小时,走山路要三个多小时。当天6时许其妻到放羊处看时两家的羊都在的,当天其家被偷的是一只骟羊,价值1200元左右。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月10日17时30分,李某乙打电话给其说其家的羊被人偷了,在岭岗村口堵着,其赶过去看后三只羊中有两只是其家的,另一只是李某乙家的,其家当天被偷后追回来的2只羊都是黑色的骟羊,价值2695元左右。5、证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李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10日中午毕某甲听其家在二台坡岭岗放羊的孩子说“见到一个男人用绳子拉着三只黑羊往小岭岗方向走了”,毕某甲怀疑是自家的羊被偷,就打电话叫毕某丙到二台坡岭岗追羊,并报警,同时毕某甲又打电话叫毕开福、罗家贵、毕某乙等人到小岭岗村旁的弹石路上堵,后毕某丙、毕某乙又叫了毕翠丽、李某戊等村民分头去堵,由小岭岗村口往大村子方向追的人在小岭岗村见一男子拉着3只羊从小岭岗村出来过河后顺村口的路到弹石路上,村民们就向那人追去,那人将羊丢下从涵洞里跑了,接着从明兴甸方向来了一辆绿色的出租车停了一下又开走了,过了一下派出所的就来了,那人丢下的羊是三只黑色的山羊,都有30多公斤重,后经核实当天追着的三只羊是罗武箐村李某乙、李某丙家的羊。在逃跑的过程中那人还将一件土灰色的外衣丢在小岭岗村后面的山上,村民们捡来后警察当着村民的面把衣服里的东西拿出来,有一把旧的胶把钳、两圈白色的尼龙绳、半袋食盐、一小袋包谷子、一只红色的手电简。李某戊、毕某乙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当天他们追堵的拉羊的人是夏荣华。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10日14时许夏荣华打电话叫到彩云帮他拉羊,15时许其到彩云收费站时,夏荣华打电话让其沿着原来的安楚二级公路一直往南河村委会走,从弹石路进去,见到他再停车,其开着车进去在一涵洞口见着三、四个人,其中两个女的拉着羊,其踩了下刹车,看到不是夏荣华又继续往前走到南河村委会大村子里,此时民警就来问其来干什么,其说夏荣华说他买了羊叫其来帮他拉羊到禄丰,民警叫其配合找到夏荣华,其打电话给夏荣华,夏荣华叫其到彩云街口等他,其开出租车到那里等,他来了以后就被民警抓着了。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月10日14时许夏荣华又打电话叫到南河村委会帮他拉几只羊,接电话后其叫黄某某开车去拉,到了五点多钟其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告诉其夏荣华的羊是偷来的,派出所要他帮忙抓夏荣华。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李某乙、李某丙家放养山羊,山羊被盗的小钟山位于禄丰县彩云镇南河村委会罗武箐村南侧,在小钟山中上段有一条南河村委会通往腻资村和盘龙山林场的弹石路自西向东横穿后转顺小钟山蜿蜒而上。9、禄价鉴(2015)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称量笔录,证实2015年2月10日李某丙家被盗两只山羊的重量为77公斤,李某乙家被盗一只山羊的重量为35公斤。经鉴定李某丙家被盗山羊的价格为2695元,李某乙家被盗山羊的价格为1225元。10、被告人夏荣华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10日其携带着五根尼龙绳、一包食盐、一小袋包谷子、一把胶把钳、一支手电简,从禄丰坐班车到罗川后又从罗川坐班车到南河村委会,从村委会门口走了四十多分钟的山路到了一座山上,看到一群羊在路两边吃草,其就将带着的盐巴和包谷子撤在路上,路两边的羊就过来吃,其就拿绳子拴着三只黑色的大骟羊(大的那只有三十六公斤左右,中号那只有三十二公斤左右,小的那只有30公斤左右)拉着朝彩云方向走,一边走一边打电话给其认识的一个女出租车司机,叫其到高速路方向接其,当其拉着羊走了五、六公里山路,走到南河村时见着一个女的打着电话朝其走过来并问其羊是哪里来的,并叫其等他们的人来问清楚再走,其继续拉着羊往前走,后面就有两个男的骑着摩托车追过来,刚好那里有一个涵洞,其就把羊绳子丢掉跑进涵洞顺箐箐跑上山去,后边就有人来追,其把外衣脱了丢掉,顺着山路往罗川方向跑,之后打电话问开出租车的那个男的在那里,他说在南河村委会,其叫他到罗川彩云街上等其。其从山上下来顺二级公路走时,那个男的打电话问其到那里了说他在彩云街上等了半天了,其叫他等着,过了半小时左右其到彩云街上,见那个人的出租车停在街边,其到车后见车里有人,就没有上车继续走,几个人就从车上下来叫其站着,就把其按翻在地抓到派出所了。被告人夏荣华辨认出2月10日其盗窃三只黑色山羊的地方在离罗武箐村五、六公里处的盘龙山箐,辨认出小岭岗村涵洞口处是其被人发现后丢弃山羊跑进涵洞,经过涵洞后顺山箐跑到山上的地点。认定本案事实除上述证据外,还有以下综合证据在案证实: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夏荣华联系为其拉羊的出租车的概貌特征,出租车车身为绿色,车牌号为云ET25**。2、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多次租其家出租车到彩云拉羊的人是夏荣华;辨认出安楚高速公路大平地隧道北侧路段是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其帮夏荣华拉着一只母羊和两只小羊的地点,南河村委会明兴甸村北侧一广告牌路段处是2015年2月8日下午其帮夏荣华拉着一只黑色山羊的地点。3、徐宏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金山镇董户村顺达工程机械服务部当修理工,住在二楼,房东是个女的,该幢房子三楼住着一个40多岁的男的,该男的同其讲他是做羊生意的,他从罗川、黑井买羊街子天拉到禄丰街卖,其2014年5月份到那里住时那个男的就住那里了,那个男的把羊拉回来后关在三楼楼梯口的阁楼处,其到该处住后见那个男的经常拉着羊回来,一个星期当中只有两、三天没有拉,那男子有时坐出租车把羊拉回来,有时是坐班车拉回来的。徐宏江从照片中辨认出其见到的住在董户村顺达工程机械服务部上面三楼经常拉羊回去男子是夏荣华。4、李加仙的证言及夏荣华住处房屋状况照片,证实李加仙与夏荣华系亲属,因夏荣华无住处,大约2014年6月李加仙将夏荣华安排在其家董户村83号三楼北侧的房间里居住,该幢房屋的二楼还住着一户修理挖机、装载机的,一层是顺达工程机械服务部。该幢房屋位于原滇中化工厂生活区附近、旁边是老明汽修、汽配店,从公安机关拍摄的李加仙房屋现状照片显示夏荣华的卧室在三楼北侧,该楼三楼楼梯的杂物间的水泥地面上还遗留有陈旧的羊粪。5、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夏荣华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夏荣华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无主动投案情节。7、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夏荣华既有犯罪前科,又有累犯情节。经质证,被告人夏荣华对公诉机关针对第(一)、(六)起指控的证据及综合证据部分的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李加仙的证言及李加仙家房屋照片无异议,当庭承认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六)起盗窃,不承认实施过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起盗窃,对公诉机关针对该四起盗窃所出示的证据及其他综合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荣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夏荣华提出的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起”盗窃的辩护意见,经查这四次盗窃均有证人证实四受害人山羊被盗的时间段内见到夏荣华用绳子拉着与四被害人被盗山羊数量、特征相符的山羊从被害人山羊被盗的地点附近经过各证人所在村子附近后朝彩云方向走的情况,并且有开出租车帮被告人拉运山羊的黄某某、蒋某某证实在这四受害人山羊被盗的时间段内到被害人山羊被盗现场附近、路段帮夏荣华拉运过与被害人被盗山羊特征、数量相符的山羊到金山镇董户村原305厂生活期附近一修理厂旁,居住在夏荣华楼下的徐宏江也证实经常见到被告人坐出租车、班车拉运羊回到住处,把羊关在该幢楼三楼阁楼处。被告人夏荣华的该辩护意见无任何证据,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夏荣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综合本案的盗窃数额及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夏荣华盗窃的尚未追缴回的羊价款人民币8780元继续予以追缴。(张某某1685元、李某甲2825元、毕某甲2800元、李某乙1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冶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跃明审 判 员 普志红人民陪审员 徐应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双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