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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何兴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80号罪犯何兴伟,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沙法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兴伟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千元,退赔一千余元及移动电话三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兴伟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何兴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何兴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兴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兴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