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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邬茜与皮天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茜,皮天雄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246号原告邬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被告皮天雄,男,系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原告邬茜诉被告皮天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邬茜诉称,被告不具有西彭澎湖二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定任职资格,其业委会成员资格应予以撤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皮天雄的九龙坡区西彭镇澎湖二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受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等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解决的纠纷,应当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邬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