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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威与董迪龙、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6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迪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威。原审被告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新村白水塘03栋。原审被告张放平。原审被告董跃文。原审被告杜祥玉。原审被告董佩英。上诉人董迪龙因与被上诉人李威,原审被告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放平、董跃文、杜祥玉、董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董迪龙送达了长沙市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于2015年8月6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64160元,董迪龙未在上述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迪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