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倪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张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乙。委托代理人黄锦冲,系倪某乙所在村委会推荐。上诉人倪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倪某甲系其母亲朱某与倪某乙的非婚生女,于××××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人民医院,现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2014年4月29日,倪某乙向朱某出具“抚养协议”1份,内容为“我答应我和朱某所生的女儿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伍拾万元,分期付结,每月20号付叁万¥30000.00元,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特立此据,付至到伍拾万为止,如今后朱某再与倪某乙纠纷,其后果自己负责”。因倪某乙未依照协议履行义务,倪某甲遂诉至法院。原审另查明,倪某乙于××××年××月××日与龚玉萍办理了结婚登记,目前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审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倪某乙作为倪某甲的亲生父亲,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倪某乙虽曾向倪某甲母亲出具“抚养协议”,约定补偿倪某甲50万元,但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首先,该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明显超出了正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给支付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显然有失公平。其次,倪某乙与倪某甲母亲生育倪某甲时尚有配偶,直至起诉后亦未解除婚姻关系。虽倪某乙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属其个人债务,但是因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未有证据证明倪某乙与其妻子曾就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予以约定。倪某乙单方承诺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向倪某甲支付高额抚养费,损害了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倪某甲基于该无效协议起诉要求倪某乙支付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倪某甲的实际需要,家庭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由倪某乙自2015年1月起每月承担倪某甲生活费9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60%,至倪某甲独立生活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倪某乙自2015年1月起每月承担倪某甲生活费9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2015年度的生活费10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倪某甲自2015年1月起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倪某乙承担60%,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凭有效票据结算、支付,至倪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倪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倪某乙承担。宣判后,倪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抚养协议系倪某乙自行书写,其自愿支付抚养费50万元,协议出具后也未主张撤销,该抚养协议应为有效,倪某乙应当按照该抚养协议来支付抚养费。一审认为抚养协议损害了倪某乙配偶的合法权益认定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抚养协议约定,分摊到倪某甲18岁时每月生活费才2300元,并不过高。倪某乙在宿迁承包工地目前还有工程款未结算,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且倪某乙今年已53岁,倪某甲才2岁,如果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将来可能没有支付能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倪某甲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倪某乙承担。被上诉人倪某乙答辩称,所谓的抚养协议并非倪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倪某甲的母亲朱某逼迫的情况下形成,一审认定协议无效正确。倪某乙是普通农民,无固定住处也无固定收入,在工地打工收入仅能维持生活,没有能力按照倪某甲要求每月支付2300元的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倪某甲要求按照倪某乙出具的抚养协议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倪某甲作为被抚养人要求倪某乙按照抚养协议一次性给付50万元,则法院需对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倪某乙单方承诺向朱某一次性支付高额抚养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过了未成年人的一般生活需要,并可能损害合法配偶的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并对倪某甲要求按照该协议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尽管如此,倪某甲作为倪某乙与朱某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倪某乙应当负担倪某甲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因案涉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应由法院根据本案情况依法确定。原审根据倪某甲的生活需要,结合倪某乙的家庭情况、负担能力及倪某甲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倪某乙每月承担倪某甲生活费9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60%合理。关于抚养费是否一次性支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倪某甲主张倪某乙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但在倪某乙否认的情况下未能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碍难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判决并不妨碍倪某甲在将来有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倪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