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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XX与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什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依据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劳人仲案(2014)13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攀枝花源丰钛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