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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仕军与詹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军,詹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陈仕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3日。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近,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军与被告詹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仕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陈仕军负担。审 判 长  魏 东审 判 员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