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农民。2015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街杭州华联超市门前的路边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处查扣各类均为非法出版物的光盘833张,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送审(移送)出版物清单,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八百三十三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符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