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孟繁茂与周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孟繁茂。被告周孝义。原告孟繁茂与被告周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政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繁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孝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繁茂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0000元,2015年偿还15000元,尚欠25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周孝义未提出辩称。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周孝义购买原告孟繁茂价值40000元铝型材,被告已向原告给付货款15000元,尚欠25000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的事实有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应予确认。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孝义偿还原告孟繁茂欠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