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殷志刚申请九龙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志刚,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殷志刚,男,36岁,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九龙,男,59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殷志刚申请执行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