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SIM JUNGSIK(沈正植)与HA SUNYOUNG(河善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1690号原告SIMJUNGSIK(沈正植),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韩国籍。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HASUNYOUNG(河善英),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韩国籍。被告金元龙,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SIMJUNGSIK与被告HASUNYOUNG、金元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SIMJUNGSIK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SIMJUNGSIK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宏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何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