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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利碧霞与林永和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碧霞,林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751-2号申请执行人:利碧霞,女。被执行人:林永和,男。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利碧霞与被执行人林永和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吕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