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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吕甲甲、陈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甲甲,陈某某,吕乙乙,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10号申请人:吕甲甲,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吕甲甲妻子。申请人:陈某某,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吕乙乙,女,201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吕乙乙母亲。申请人:魏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吕甲甲、陈某某、吕乙乙、魏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甲甲、陈某某、吕乙乙与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吕甲甲、陈某某、吕乙乙的医疗费726.8元,凭发票由申请人魏某承担(已支付);二、申请人吕甲甲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7430元,由申请人魏某承担,待中国人保公司十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申请人吕甲甲本人持有的农业银行龙岗支行,卡号为62×××17;三、申请人吕乙乙的营养费100元,由申请人魏某承担(已支付);四、申请人吕甲甲的电动车维修费80元,由申请人魏某承担(已支付);五、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