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犇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张伟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犇明不锈钢有限公司,张伟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023-1号原告苏州犇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西木合街9号。法定代表人向明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炜,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伟伟。委托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犇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