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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维龙与杨春光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维龙,杨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22-1号申请执行人罗维龙,男,汉族,1962年8月4日生,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芦仁村*组**号,村民。被执行人杨春光,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兴村东庞村*组**号,村民。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春光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维龙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春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维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维龙发现被执行人杨春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代理审判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