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蒙树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朱和东。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如松。被告:蒙树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859,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诉被告蒙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桂新审 判 员  李俊俊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嘉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