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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谢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41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中,被告人谢某某从同案人“强哥”(身份不明,在逃)处获取赌博网站代理平台后,招引他人上网参赌,被告人谢某某以此从同案人“强哥”处获取赌博投注额0.1%的“水钱”牟利。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从同案人“强哥”获取一个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快乐十分”外围码赌博网站代理平台(网址:90011.582515.com)的账号及密码后,交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新溪中学附近的“美天玩具厂”内,利用网络在该赌博网站代理平台设置多个会员账户,提供并组织参赌人员通过该赌博网站会员账户投注“快乐十分”、“北京赛车”外围码进行赌博,以此伙同被告人谢某某从中分成牟利。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将一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会员账户fafa和密码交由参赌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参与投注“快乐十分”外围码进行赌博(该账户由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和参赌人员陈某某各占33%),后该会员账户fafa共投注人民币约16万元,亏损人民币800多元。另外,被告人郑某某将一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会员账户KKK111和密码交由参赌人员陈某甲(另案处理)参与投注“快乐十分”外围码、“北京赛车”进行赌博(该账户由被告人郑某某占24%、参赌人员陈某甲占10%、被告人谢某某和参赌人员陈某某各占33%),该会员账户KKK111共投注人民币约6万元,从中牟利人民币3000多元。被告人郑某某还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获取多个赌博网站交由参赌人员陈某某察看这些账户赔率设置是否符合“打水”条件,以从中参赌牟利。2014年5月17日,参赌人员陈某某发现由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提供的一名为“钠贻”的“快乐十分”外围码赌博网站(网址:111585.com),因庄家赔率设置过高,可以通过“打水”从中参赌稳定牟利。后参赌人员陈某某通过该“钠贻”的“快乐十分”外围码赌博网站会员账户ff003(该账户由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和参赌人员陈某某各占33%),采用将所有赌博码串成复式参与投注,从中牟利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先垫付获利人民币4万元给参赌人员陈某某,后庄家发现赔率设置出问题而拒绝与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结算,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上述“美天玩具厂”内被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郑某某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勘查现场的拍照及平面示意图、缴获作案工具电脑及电脑界面截图、手机、的拍照、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说明材料、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是初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希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人民陪审员  林卓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身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