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广玲、杨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广玲,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18号申请人王广玲,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张弟,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杨进,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王广玲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