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亚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66号罪犯李亚波,曾用名李永波,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红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亚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亚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分88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重症监护劳动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49分,记功四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亚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