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娄小忠与福建森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小忠,福建森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45号原告娄小忠,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曾华龙,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森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小忠与被告福建森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