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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6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退伍军人。委托代理人党振兰,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