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1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16613号申请人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工业区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镇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杨,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xxx;金额30万元;出票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4日;到期日2015年6月4日;付款行北京银行华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利尔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焕祥代理审判员 周 韬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