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龚德华与李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德华,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龚德华被执行人:会明龚德华与李会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会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德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还款4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会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电信宿舍被其他案抵押,有李会明的八十多岁母亲在住,无法拍卖。无车辆及存款,轮候冻结其工资收入,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会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德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龚德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