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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成、张宝强、王同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成,张宝强,王同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强。被告王同庆。被告张宝强与被告王同庆委托代理人薛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成、张宝强、王同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