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成、张宝强、王同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成,张宝强,王同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强。被告王同庆。被告张宝强与被告王同庆委托代理人薛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成、张宝强、王同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