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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徐建勇与徐建勇、周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徐建勇,周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东,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周杰。被告:徐建勇。被告:周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徐建勇、周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