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新与陈忠权、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陈忠权,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90-1号申请执行人:袁新,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忠权,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庙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1860-3。法定代表人:黄克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受理袁新与陈忠权、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滁民二初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忠权、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忠权、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忠权、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