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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必君与郑尚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08号原告:郑必君。委托代理人:吕方静。被告:郑尚万。原告郑必君为与被告郑尚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必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必君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必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755元,由原告郑必君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