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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邹建、汪洪清、王丽君诉被告谭四英、李仲华、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大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岳阳楼区工作协调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街道住岳阳市,***流域综合治理岳阳楼区工作协调指挥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湖南洞庭***。原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运输公司。原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德胜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所律师。被告***,女,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湖居委会***,。被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湖居委会***。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汉族,住湖南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被告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大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街道住岳阳市***院内。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流域综合治理岳阳楼区工作协调指挥部,住所地岳阳楼区大桥湖居委会***。负责人***,指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女,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湖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岳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诉被告***、***、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流域综合治理岳阳楼区工作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曾因债务纠纷,于1999年5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200880元。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9)岳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由***偿付***、***、***欠款本金176909元,并承担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7月31日期间76909元本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以及1999年8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176909元本金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事后,由于***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执行申请,由法院委托岳阳资产评估行对被告***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湖居委会潘组(原岳阳市北港乡望岳村潘家组)一栋三层住宅私房进行评估,并于2001年8月3日,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中执字第***号民事裁定,将归***所有的房屋按评估作价13万元抵给原告三人。裁定生效后,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要求原告以每月400元的租金租予被告***及家人居住。直至2012年4月,岳阳市启动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在原告毫不知悉的情况下,***流域工作协调指挥部收购了由三位原告共有的这栋房屋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将被征户记入被告***与***的名下,并经指挥部向被告***、***支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60000元,其中,在拆迁补偿登记表中明确归原告所有的房屋及设施补偿款为791316元被***领取。原告在2013年年初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找被告***、***讨要他们冒领的房屋征收款项,对此,***、***两被告采取回避态度,拒不返还。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被告***、***在明知是对原告房屋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仍然以自己的名义领走本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后又拒不返还,已构成非法侵占,应对原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居委会作为被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文书后,而不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仍以***、***作为其房屋产权人上报,是导致被告***、***领取原告房屋补偿款的根本原因,其主观过错明显,应与被告***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指挥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迁部门,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错将原告的补偿款支付他人,故仍对实际的被征收人承担补偿安置义务,应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补偿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居委会、指挥部与被告***、***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系八字门社区居民,而非原告诉称为北港乡***居民。二、***与***在北港乡望岳村***从未建造一幢三层住宅楼。三、***也未与***拆迁办等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四、***对原告负有债务未还是实,法院只能依法对***财产予以查封及诉讼保全,请求保护对我子女及孙子法定安置名额及分配应予的权益并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五、本案诉讼中征收房屋北港乡***住宅户主证明及居委会证明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与***无任何关系。综上,***、***并未有不当得利之处。被告***居委会辩称,一、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中院裁定的房屋就是本案诉中拆迁的房屋,且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只能证明***及在***一栋三层楼以13万多元抵给了原告。二、依据相关法律大桥湖居委会他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一个行政行为,居委会在没有义务和拆迁职能的情况下对拆迁房屋的纠纷而成为担责主体。3、居委会不是法定拆迁人,也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来保护原告财产所有权。因此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存在责任。被告指挥部辩称,一、指挥部是2012年1月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从名称上可以得知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和指挥,不直接实施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并非原告所说为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因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协调指挥的本项目程序合法,并无违法之处。三、本案诉争的房产,一无房产证,二无国土证,被告***常年居住在内,他在规定期限内对房产和附属设施主动予以了登记,并对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也并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直到2014年3月在原告提出异议后,配合法院同时采取了主动措施,督促职能部门收回了两套安置房与原告***签订了安置协议,是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才造成这样的结果。所以,指挥部尽到了自身职责,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称,一、位于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房产所有权人并非***、***,也并非原告***、***、***,而是属于本案第三人***及案外人***、***所有。二、本案遗漏重要当事人。法院从查清案件事实出发,也应把案外人***、***等一同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而不能只追加***一人。其次(2014)楼民一初字***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安置房是对答辩人及案外人安置房指标的冻结,不是执行的标的,应依法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他人财产的侵害。经审理查明,被告***与***两人系夫妻关系。原告***、***、***曾与被告***债务纠纷一案,于1999年8月2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偿付原告***、***、***欠款本金176909元,并承担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7月31日期间76909元本金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以及1999年8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176909元本金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逾期付款,则双倍承担利息。由于***未自觉履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的申请于1999年12月8日立案执行,2001年8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中执字第***号民事裁定,将***位于岳阳市北港乡望岳村***的一栋三层的住宅楼按评估作价13万元抵偿给原告***、***、***三人。2001年4月28日、8月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将该裁定书送至了***及当时的北港乡***村书记***,并张贴了公告。还以谈话笔录的方式明确告知当时村支书***。(1999)岳中执字第***号民事裁定送达生效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考虑***无其他住所,经征求原告同意,该房屋继续由***及家人居住,居住期间,***在周边搭建了部分临时建筑物。2011年4月,岳阳市启动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指挥部收购了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大桥湖居委会***由三位原告共有的***楼房(砖混结构364.41平方米)及被告***、***夫妻的养猪场所和杂屋(砖木结构432.86平方米)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在房屋拆迁原始登记过程中,拆迁单位、***居委会将原告该栋房屋登记至被告***与***的名下,2012年4月30日,***与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收购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一、补偿范围:***流域工作协调指挥部收购***英房屋共计935.85平方米,其中砖混364.41平方米、砖木432.86平方米、偏杂房138.58平方米。二、收购补偿:***流域工作协调指挥部补偿***房屋收购款共计1606009元,其中房屋补偿471240元、装修补偿178581元、超深基础199318元、宅基地、三通一平451367元、搬迁、过渡31750元、***、设施18170元。另外,在补充协议中,指挥部鉴于诉争房屋的装修豪华、室内外设施复杂、基础特别超深和拆迁奖励一次性给予***补偿253991元。其本案诉争房屋为砖混三层楼房,每层面积为113.97平方米,凉台面积为9平方米,房屋总面积为364.4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三类五项计算:(一)房屋补偿款221503元(364.41㎡×580元/㎡);(二)房内外设施补偿款109323元(364.41㎡×300元/㎡);(三)三费奖金206499元,即三通一平宅基地78955.5元、超深基础91102.5元(364.41㎡×250元)、奖金36441元(364.41㎡×100元),三项合计补偿人民币537325元,另针对房屋装修豪华、室内外设施复杂、基础特别超深及配合拆迁奖励所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253991元,其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实为791316元。且该补偿款包含在***与***流域协调指挥部所签的两份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之内。2012年4月30日,被告***从***流域协调指挥部领走了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1860000元。2013年年初,原告在得知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夫妻领取之后,多次找到被告***、***及指挥部,要求返还被***领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关于拆迁人的房屋确权问题的调查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程序为:1、在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部门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位置进行调查、编号及绘图;2、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公告房屋登记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复核的时间,房屋所有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时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助确认;3、国土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对房屋结构、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内容由房屋所有人、社区工作人员、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4、计算补偿价格,签订补偿协议。还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变更,原***村更名为***居委会,后又更名为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2007年7月,分设为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大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老垅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本案诉争被征房屋地处大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在本次征收过程中获得安置房屋一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拆迁原始登记表、房屋收购协议、补充协议、拆迁补偿登记表、领款凭单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岳中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定本案诉争拆迁的房屋为原告***、***、***。被告***、***无权领取该房屋的补偿款,***、***擅自向指挥部领取原告房屋补偿款791316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向原告予以返还,并自领取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2年4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返还拆迁补偿款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居委会的责任问题,***居委会系原***村区划分开而成立,原***村的协助义务大桥湖居委会应继续承担,但在本案产权核实过程中,***居委会未尽法定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指挥部的责任问题,本案原告的房屋无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发布了相应的征收公告,履行了法定的手续,无明显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在大桥湖居委会从来就没有房屋的抗辩理由,该事实已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第三人认为该房屋属于其所有的抗辩理由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房屋征收补偿款7913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本院指定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大桥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1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颖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