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全美与丁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美,丁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74号原告:陈全美,农民。被告:丁胜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美诉被告丁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全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全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