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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全美与丁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美,丁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574号原告:陈全美,农民。被告:丁胜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美诉被告丁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全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全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