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等与高×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刘×,高×2,高×3,高×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063号原告高×1,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刘×(高×1之妻,兼高×1的委托代理人),女,1945年6月20日出生。被告高×2,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高×3,女,1973年3月2日出生。被告高×4,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1、刘×与被告高×2、高×3、高×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1、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1、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卫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