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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亮与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段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363号原告高亮,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刚,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