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96号上诉人李国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华,黎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志毅。上诉人李国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法院2015年8月21日将本案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国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李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