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志韩塑料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志韩塑料制品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800号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户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志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大韩继村。法定代表人高西志,经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志韩塑料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志韩塑料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