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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兴田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王兴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刘刚,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田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刘刚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杨秀军用其名下吉AKH5**号小型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原告王兴田提供的担保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刘刚名下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政府的拆迁补偿款45000元。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杨秀军名下的吉AKH5**号小型客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