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百先与李爱玲、李永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百先,李爱玲,李永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杨百先。被告李爱玲。被告李永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百先诉被告李爱玲、李永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进行法医鉴定,各项损失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学丰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