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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晋与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晋,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郑晋,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人。委托代理人郑良勇,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原告的的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旭霞,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晋诉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