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环行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兵与东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吉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环行初字第0012号原告周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富,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荣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智通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正茂,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玉桂,男,汉族。原告周兵诉被告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