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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兆丰矿业公司诉叶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叶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湖北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柱,兆丰矿业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和平,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安福乡园艺场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兆丰矿业公司诉被告叶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兆丰矿业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兆丰矿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丰矿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兆丰矿业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梅 峰审判员 谢时吉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