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王新华、李进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王新华,李进文,侯永雷,邓云,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玉龙,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华,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进文,男,汉族,48岁,住锡林浩特市。被告侯永雷,男,汉族,47岁,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邓云,男,汉族,46岁,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东2号。法定代表人云华,董事长。被告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北一环锡林金街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张荣彬,董事长。原告王玉龙诉被告王新华、李进文、侯永雷、邓云、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龙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由原告王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日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支文霞 微信公众号“”